市场监督总局、国家网信办发布《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》

发布时间:2022-11-21 09:47:53

20221118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《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规则》),鼓励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认证方式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能力。

市场监督总局、国家网信办发布《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》


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

1 适用范围

本规则依据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制定,规定了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收集、存储、使用、加工、传输、提供、公开、删除以及跨境等处理活动进行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。

2 认证依据

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符合GB/T 35273《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》的要求。对于开展跨境处理活动的个人信息处理者,还应当符合TC260-PG-20222A《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规范》的要求。上述标准、规范原则上应当执行最新版本。

3 认证模式

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认证模式为:技术验证 + 现场审核 + 获证后监督。

4 认证实施程序

4.1 认证委托

在认证实施程序方面,《规则》指出认证机构应当明确认证委托资料要求,包括但不限于认证委托人基本材料、认证委托书、相关证明文档等。

认证委托人应当按认证机构要求提交认证委托资料,认证机构在对认证委托资料审查后及时反馈是否受理。

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认证委托资料确定认证方案,包括个人信息类型和数量、涉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范围、技术验证机构信息等,并通知认证委托人。

4.2 技术验证

技术验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方案实施技术验证,并向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出具技术验证报告。

4.3 现场审核

认证机构实施现场审核,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现场审核报告。

4.4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

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资料、技术验证报告、现场审核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,作出认证决定。对符合认证要求的,颁发认证证书;对暂不符合认证要求的,可要求认证委托人限期整改,整改后仍不符合的,以书面形式通知认证委托人终止认证。

如发现认证委托人、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欺骗、隐瞒信息、故意违反认证要求等严重影响认证实施的行为时,认证不予通过。

4.5 获证后监督
4.5.1 监督的频次
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有效期内,对获得认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持续监督,并合理确定监督频次。
4.5.2 监督的内容
认证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,确保获得认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持续符合认证要求。
4.5.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
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监督结论和其他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,评价通过的,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;不通过的,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暂停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。
4.6 认证时限
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,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。认证委托人应当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。
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
5.1 认证证书
5.1.1 认证证书的保持
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。在有效期内,通过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,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。证书到期需延续使用的,认证委托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认证委托。认证机构应当采用获证后监督的方式,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委托换发新证书。
5.1.2 认证证书的变更
认证证书有效期内,若获得认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名称、注册地址,或认证要求、认证范围等发生变化时,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。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,对变更委托资料进行评价,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。如需进行技术验证和/或现场审核,还应当在批准变更前进行技术验证和/或现场审核。
5.1.3 认证证书的注销、暂停和撤销
当获得认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再符合认证要求时,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对认证证书予以暂停直至撤销。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可申请认证证书暂停、注销。
5.1.4 认证证书的公布
认证机构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对外公布认证证书颁发、变更、暂停、注销和撤销等相关信息。
5.2 认证标志
不含跨境处理活动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标志如下: